【提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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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4日 ag游戏

  为切实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力度,营造良好网络生态,根据华人民和网络安全法华人民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华人民和司法部 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综合治理局,邮编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6日。

  附件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利益,根据华人民和网络安全法华人民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华人民和境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集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三条 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指导网络信息服提供者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网络信息服提供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举报救助网络暴力信息处置等制度。

  第六条 网络信息服提供者应当强化网络用户账号信息管理,防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网络暴力事件当事人进行违规注册或发布信息,协助当事人进行个人账号认证。

  第七条 网络信息服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台公约,在用户协议明确用户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网络暴力信息应承担的责任,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八条 网络信息服提供者应当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并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发现存在网络暴力风险时,网络信息服提供者应当及时公布治理工作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理性发声,防范抵制网络暴力行为。

  第三章 网络暴力信息监测预警

  第九条 网络信息服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和典型案例样本库,在区分舆论监督和善意批评的基础上,明确细化网络暴力信息标准,增强识别准确性。

  第十条 网络信息服提供者应当根据历史发布信息违规处置举报投诉等情况,动态管理涉网络暴力重点账号,及时采取干预限制措施。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服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合考虑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维度,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风险。

  第四章 网络暴力信息处置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提供者发现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传播等处置措施。对于涉及网络暴力的不良信息,不得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环节呈现,防止网络暴力信息扩散传播。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服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的管理,及时处置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发布传播的网络暴力信息。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社区版块网络群组的管理,不得在词条话题超话群组贴吧等环节集纳网络暴力信息,禁止创建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名义发布导向不良等内容的话题版块和群组账号。

  网络社区版块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规范成员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移出群组等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服提供者应当强化直播和短视频内容审核,及时阻断涉及网络暴力信息的直播,处置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频。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单位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信息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不得渲染炒作网络暴力事件,新闻信息跟帖评论实行先审后发。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故意带偏节奏或者跨台搬运拼接虚假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网络信息服提供者不得为传播网络暴力的账号机构等提供流量资金等支持。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服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网络暴力防护功能,提供一键关闭陌生人私信评论转发和消息提醒等设置。用户面临网络暴力风险时,应当及时发送系统信息,提示其启动一键防护。

  第十九条 网络信息服提供者应当完善私信规则,允许用户根据自身需要设置仅接收好友私信或拒绝接收所有私信。采取技术措施阻断网络暴力信息通过私信传输。

  第二十条 网络信息服提供者发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协助当事人启动一键防护,切实强化当事人保护

  一网络暴力当事人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的;

  二当事人在公开环节表示遭受网络暴力的;

  三若不及时采取强制介入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服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专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入口,开通网络暴力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简化投诉举报程序。

  网络信息服提供者应结合投诉举报内容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受理研判,对明确为网络暴力的情况,依法依规处置并反馈结果,对核实不属于网络暴力的,应当按其他类型举报受理要求予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服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针对网络暴力信息的一键取证等功能,提高证据收集便捷性。依法依规为用户维权,司法机关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工作等提供及时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用户的特殊优先保护。网络信息服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举报。发现未成年人用户存在遭受网络暴力风险的,应当立即处置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保护救助服,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提供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网络信息服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华人民和网络安全法华人民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各级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因处置不及时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暂停信息更新。

  网络信息服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或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机构,网络信息服提供者应当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沟通暂停商业收益限制提供服入驻清退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网络用户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服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关闭注销账号等处置措施;对首发多发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采取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违规营利等行为的,除前款规定外,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清除新增粉丝暂停营利权限等处置措施。

  网络信息服提供者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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